第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农用地平整、非道路移动农业机械作业、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等扬尘污染防治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