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拆除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