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发行并投资绿色债券;(二)探索开展绿色信贷证券化;(三)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绿色信贷发展;(四)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绿色投融资活动并提供便利;(五)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