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发行并投资绿色债券;

(二)探索开展绿色信贷证券化;

(三)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绿色信贷发展;

(四)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绿色投融资活动并提供便利;

(五)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