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支持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绿色信贷不良容忍度;
(二)探索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设置总体资产风险权重下限的基础上开展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和提高棕色资产风险权重的试点;
(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绿色技术创新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四)推动绿色保险产品创新,为绿色保险产品备案提供便利;
(五)指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建立绿色投资制度,开展绿色投资;
(六)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