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前海合作区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建设时序,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建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