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使用前海合作区土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与管理局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