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

在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和由管理局投资建设的办公、商业、公寓、住宅、停车等特定用途的物业,属于管理局资产,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人才住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管理局负责上述物业的规划、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