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在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和由管理局投资建设的办公、商业、公寓、住宅、停车等特定用途的物业,属于管理局资产,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人才住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管理局负责上述物业的规划、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