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Chapter 3 开发建设Article 28In force前海合作区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建设时序,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建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