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