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