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