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