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