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