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一)公共绿地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其他授权管理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

(四)生产绿地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单位、居住小区绿地定期开展绿地率复核。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