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一)公共绿地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其他授权管理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
(四)生产绿地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单位、居住小区绿地定期开展绿地率复核。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