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巡查,劝阻、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补植死亡、缺株的绿化植物和修复受损的绿地;
(三)修复、更新受损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适时开展绿化植物病虫害防治;
(五)及时修剪影响交通、管线、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的树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履行养护管理职责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林绿化设施完好、功能完整。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