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按照规定备案。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