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保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生产绿地。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道路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其他组织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居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居民住宅房前屋后等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