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二)实施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保护措施;(三)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四)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