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电力企业,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护线员进行定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