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发生电力突发事故时,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及时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