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二)实施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保护措施;

(三)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

(四)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