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