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宣传、动员,指导、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