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向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