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处置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暂停处置或者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处置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处置服务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