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明显标示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做到密闭整洁,并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作业完毕后,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保洁、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转运场所;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五)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处理;
(六)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七)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八)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九)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提供的收集、运输作业服务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