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发现所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及时协调处理。

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