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依法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配建。配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