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龙胜籍公民和自治县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一)其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已被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二)掌握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具有传承能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