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体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四)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