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团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或者团体:

(一)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研究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经常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的;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或者实物的;

(四)历史悠久、建筑典型、民风纯朴、自然生态环境保存完好的民族村寨。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