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龙胜籍公民和自治县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其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已被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

(二)掌握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传承能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