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利用,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