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掌握特殊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政策扶持。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设置特殊人才岗位予以招录或者聘用。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