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