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利用,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