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储煤场地面、进出道路未硬化的,或者出场的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