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煤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煤炭遗撒或者扬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