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具备密闭条件的储煤场煤炭储存区未密闭的;(二)不具备密闭条件的储煤场煤炭储存区,未设置不低于煤堆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覆盖煤堆的;(三)储煤场装卸、加工和转载煤炭未提高喷淋强度,或者未采取其他防尘抑尘措施控制煤炭扬尘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