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具备密闭条件的储煤场煤炭储存区未密闭的;
(二)不具备密闭条件的储煤场煤炭储存区,未设置不低于煤堆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覆盖煤堆的;
(三)储煤场装卸、加工和转载煤炭未提高喷淋强度,或者未采取其他防尘抑尘措施控制煤炭扬尘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