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民用清洁煤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封闭仓储的;

(二)未包装销售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标识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