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