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