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