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