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镇绿化、环卫保洁、建筑施工等市政用水;景观水体、生态湿地、河道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