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镇绿化、环卫保洁、建筑施工等市政用水;

景观水体、生态湿地、河道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