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下列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及综合性服务设施;(二)地上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配建中水设施,应当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